有人说,婚姻是百合花,百年好合的愿望在一夜之间盛开,生命的荒原从此绚丽而多彩。也有人说,婚姻就像一双鞋子,合脚与否只有自己知道。婚姻的答案总是多种多样,一千个人可以有一千种回答。但其中有一点是得到广泛认同的:婚姻决定女人的命运走向。
案例小分享:离婚案件撤诉要慎重。众所周知,离婚案件再次提起诉讼需要在六个月以后,但遇到对方好不容易同意离婚,又非常抗拒法院,这种情况怎么办呢?
可以先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,待领取离婚证后再向法院申请撤诉,是可以的哦。
🚩夫妻共同财产: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,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?
老李和小王是夫妻。老李是演员,常年在外拍戏,小王是全职太太,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。二人聚少离多,感情逐渐变淡,也有了离婚的打算。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,因为年纪大了,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,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,两人一合计,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,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。
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,小王提出,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,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,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该进行分割。
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,你认为,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?
小王是全职太太,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1062 条的规定,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。
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,虽然也是婚后所得,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“房子只归老李所有”,所以,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,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。
可能有同学会想,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,是不是在规避法律,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?当然不是。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,这是他的自由,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。恰恰是这样规定,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。
🚩“与他人同居”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?
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的规定,与他人同居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生活不听你的励志,也没时间让你下决心。
每个行业都有赚钱跟不赚钱的人,区别在于自己付出多少。每天如果都没有行动,就只能等来一场空。
与其去抱怨,不如静下来走心的尽力一回!
🚩婚姻的难点
人有三大需求,分别是:物质,爱情,精神。
物质是柴米油盐,遵循现实原则。
爱情是风花雪月,遵循浪漫原则。
精神是诗词歌赋,遵循理想原则。
这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。
婚姻的困难在于,如何在同一个异性身上体现出这三样东西。
看着简单的离婚纠纷,判决书却长达10多页,在办理过程中不但查出对方转移财产,同时查出婚内借款偿还婚前的房子首付款等,以为法院无法查实,经过律师一次次的提交调查取证申请,争取到了抚养权,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,判决对方支付我方95万元补偿,比我们想跟对方谈判的金额多两倍,所以在法律面前,只要努力争取都是有可能的。
星巴克线上开庭,达成离婚调解,虽然代理原告,被告提前给我们都买了咖啡,好合好散挺好,婚姻的尽头不是离婚,而是两人彼此没了任何感情,还要因各种原因不得不默默忍受,做着表面夫妻,想要好好过,但彼此间又早已无话可说,进退皆是困局,在不咸不淡的岁月中,枕边人最终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。
每天要做的八件事 :
1、微笑:气质会越来越好;
2、适应:处境会越来越顺;
3、理解:朋友会越来越多;
4、包容:生活会越来越美;
5、欣赏:人际会越来越广;
6、谦让:肚量会越来越宽;
7、善良:世界会越来越净;
8、感恩: 运气会越来越好。
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,向着阳光出发!
夫妻双方为了买房“假离婚”,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。不了男方变心,“假离婚”变真离婚。随即一场孩子争夺大战拉开帷幕。虽然变更抚养权困难重重,虽然孩子已过2周岁,没有法定情形,但在元甲律师的努力下, 最终母子团圆。
为购置二套房少出首付比例,男方将其名下首套房以买卖之名过户到女方父亲名下,实际并未支付房屋对价款。
时间很快,七年已过,男女双方婚姻出现危机涉诉,诉争房产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无法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。
以诉促调,找到各方共同在意的点,为委托人排忧解难,成功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男方儿子所有,各方再无争议,也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峙和冲突。